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立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良,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立良因自己手机损坏无法使用,遂在八角塘菜场肥牛之家员工宿舍进入同事彭某房间趁其睡着时将其正在充电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因手机设置密码,解锁费用较高,被告人周立良用该手机在上饶县旭日南大道55号移动合作营业厅补差价换取一部OPPOR7手机。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39元。2016年6月15日23时45分左右,被告人周立良在上饶县“银球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立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立良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周立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立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立良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