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财保7号申请人: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红旗街233号。法定代表人:杨慎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鹭飞,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城东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王伟全,总经理。申请人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溪新城别墅用地12#-14#地块约186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811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松溪县松源大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2]第27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其债权能够实现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松溪县城东工业平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811号);二、查封申请人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溪县松源大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2]第27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叶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艳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