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汲祥刑事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653号被执行人汲祥,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54号1单元202。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汲祥刑事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0.3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6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