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志勇、曾义贤与文德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曾义贤,文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曾义贤,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文德彪,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勇、曾义贤与被执行人文德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文德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德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志勇、曾义贤给付合伙经营期间的结算款3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文德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文德彪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文德彪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文德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德彪于2017年3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志勇6000元,剩余案件款24000元,被执行人文德彪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刘志勇、曾义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文德彪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刘志勇、曾义贤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