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二龙、张玉龙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二龙,张玉龙,王飞,武二龙,张玉龙,王飞,武二龙,张玉龙,王飞,武二龙,张玉龙,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武二龙,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冶炼厂职工,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冶炼厂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垣曲县经贸委干部,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二龙、张玉龙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武二龙、张玉龙二人借款合计7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