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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国林与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孟国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佘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国林,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国林装饰装修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铭源公司上诉称,一、“贴壁纸”工程是装修工程的组成部分;二、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是工程款结算而非劳务费结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提供其与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孟国林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铭源公司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安装工程范畴,其与孟国林之间系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关系,而非因铭源公司雇佣孟国林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本大道莫子山村”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8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轲审判员  丁飞审判员  董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