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温志英与王晓晶、明召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英,王晓晶,明召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36号之一原告:温志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芳,潍坊奎文恒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晶。被告:明召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该公司职工。原告温志英与被告王晓晶、明召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温志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志英撤回对被告王晓晶、明召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志英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