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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兴高与周金海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高,周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兴高,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许。担保人:秦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冯兴高申请执行周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金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3日我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周金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13日,秦仁向我院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以个人资产为周金海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周金海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秦仁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秦仁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冯兴高清偿(2016)皖029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传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