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锐华、刘兆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锐华,刘兆贞,王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锐华,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兆贞,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审被告:王华荣,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再审申请人郭锐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兆贞及原审被告王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赣中民四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锐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刘兆贞未履行实质的出借义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二审未经审理迳行下判,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刘兆贞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要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刘兆贞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刘兆贞起诉请求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审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经阅卷、询问当事人,程序上并无不当。综上,郭锐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锐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