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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友谊关大道金地白云世家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艳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伦武,广西诚耀建筑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丽江路住宅楼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朱懋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凭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6907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隆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有其他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黄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