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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本双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本双,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本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姚本双到平昌县城骏东广场E栋上门联系各住家户的订制窗帘业务,当经过八楼梁某某家时,见其房门未关客厅内又无人,客厅中小凳子放有一个女式手提包,遂产生盗窃念头,姚本双随即进入房间内将该装有现金5300元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姚本双尚未走出房门时即被梁某某、赵某某夫妇二人发现,姚本双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窃的该女式手提包扔在E栋六楼楼梯上,随后姚本双在骏东广场坝子处被追赶到的赵某某当场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本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本双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本双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姚本双到平昌县城骏东广场E栋上门联系各住家户的订制窗帘业务,当经过八楼梁某某家时,见其房门未关客厅内又无人,客厅中小凳子放有一个女式手提包,遂产生盗窃念头,姚本双随即进入房间内将该装有现金5300元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姚本双走出房门时即被梁某某、赵某某夫妇二人发现,姚本双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窃的该女式手提包扔在E栋六楼楼梯上,随后姚本双在骏东广场坝子处被追赶到的赵某某当场抓获,现涉案财物已发还失主。同时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姚本双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现场概貌。3、被害人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她的手提包放在客厅中小凳子上,姚本双进入房间内将该装有现金5300元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她夫妇发现后就去追姚本双,姚本双在逃跑时将手提包扔到E栋六楼楼梯上,仍继续逃跑在骏东广场坝子被赵某某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4、⑴、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姚本双因盗窃财物在骏东广场被赵某某当场抓获,姚本双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事实。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姚本双是她窗帘门市的雇员,2016年11月18日,她安排姚本双去骏东广场居民楼联系订制窗帘业务,当天下午听说姚本双因盗窃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5、辨认笔录,证实梁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姚本双的辩认。6、被告人姚本双的供述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证实了盗窃作案经过的事实。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日9许,被告人姚本双被抓获归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本双生于1981年10月23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9、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现金已退还失主梁某某。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姚本双曾被判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本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本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本双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本双有当庭认罪,已退还被盗现金的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本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丽娇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人民陪审员  肖岚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占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