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叶林申、单关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林申,单关良,绍兴市方圆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林申,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关良,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方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347号建材城三楼东区178号。法定代表人:孟水娟,执行董事。上诉人叶林申因与被上诉人单关良、绍兴市方圆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叶林申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林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