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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伟、广东跨客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广东跨客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跨客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晓生。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跨客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在上诉期内预交诉讼费用,法院通知上诉人应在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在上诉期内或在法院指定的交费期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