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艳辉与抚顺吉利运输处、于世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艳辉,抚顺吉利运输处,于世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4号申请人:乔艳辉,男,汉族,1987年4月8日生,住:九台市。被申请人:抚顺吉利运输处,住址:抚顺市。被申请人:于世伏,男,1967年12月6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申请人乔艳辉与被申请人抚顺吉利运输处、于世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世伏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抚顺吉利运输处名下的辽****号重型仓栏式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魏凤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乔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世伏所有的,登记在抚顺吉利运输处名下的辽***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魏凤江所有的吉***号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予以查封。案件申请520元,由申请人乔艳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乔艳辉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