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顺林与寸待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林,寸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杨顺林,女,1947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寸待雄,男,1973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杨顺林与被执行人寸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顺林已受偿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150000元限被执行人寸待雄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杨顺林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