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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上海粟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上海粟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634号之一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上海粟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K7UF66)。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号***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周雯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上海粟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