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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长兴与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兴,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49号原告:汪长兴,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马家沟**号*幢****号***号。法定代表人:邹本豪,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汪长兴与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长兴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长兴撤回对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长兴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