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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明月与臧铁牛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月,臧铁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545号原告:孙明月,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臧铁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孙明月与被告臧铁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明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明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其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孙明月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