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明月与臧铁牛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月,臧铁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545号原告:孙明月,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臧铁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孙明月与被告臧铁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明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明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其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孙明月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