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桂林与被告何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桂林,何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470号原告:易桂林,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何建华,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易桂林与被告何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易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