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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启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8452号原告:王启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画家,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蓁,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77号。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原告王启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三峡分行)、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连,被告建行三峡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2.建行三峡分行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5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建行三峡分行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漫画作品制作微博,并发布在其新浪微博上,侵犯了原告对其漫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建行三峡分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权属,涉案图片是新闻报道的配图,其权利应归属新闻报道的出版单位,原告个人无权主张权利;我方仅是对新闻报道的转发,未从中获得任何商业利益,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涉案图片来自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新闻报道是2012年8月25日,2014年我方因机构调整降级为二级行,不再开设相应微博,原告起诉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被告微梦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微梦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对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并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微梦公司亦应因此而免责;三、涉案图片已不存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启峰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原图、打印图及华讯网发布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实其对涉案漫画作品的权属。王启峰提交的由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制作(2015)许天证民字第47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王启峰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设备登陆新浪微博,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并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建设银行三峡分行V”,搜索结果显示2012年11月30日建行三峡分行的微博“老龄委官员:养老责任不能全靠政府”中有一幅配图,与王启峰主张的涉案图片相同,涉案微博评论数0及转发数1。该微博认证主体为建行三峡分行。微梦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微博已经不存在,原告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王启峰提交的原图及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依据王启峰提供的涉案作品的电子原图及打印图、发表链接等,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涉案漫画为王启峰创作,具有原创性,王启峰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建行三峡分行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侵权公证书载明其公证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为2015年7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时间应视为原告发现侵权的时间,故其在2016年11月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王启峰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建行三峡分行主张使用涉案图片未经王启峰许可,亦未予以署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建行三峡分行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未予署名,故应向王启峰赔礼道歉,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被告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王启峰所受损失和建行三峡分行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将综合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建行三峡分行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王启峰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王启峰虽未提交合理支出的相关票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及公证情况,因公证书涉及多家微博用户的公证过程,且律师是串案代理,对于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由于涉案微博并不处于明显位置,微梦创科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及时进行了核查,发现相关微博已被删除,已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王启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王启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原告王启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连勇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杨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