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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达申请执行人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振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