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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0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姚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姚金荣,沈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005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室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被执行人姚金荣,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现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沈根梅,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现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金荣、沈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4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姚金荣、沈根梅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并对被执行人姚金荣执行拘留。另查明被执行人姚金荣、沈根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0472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