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宁发道与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发道,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第537号原告:宁发道,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发道与被告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发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发道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发道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宁发道负担。审判员 陈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