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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村民组与被上诉人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民委员会、朱宝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村民组,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民委员会,朱宝利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宝利。上诉人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冷家店村十二组)与被上诉人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冷家店村委会)、朱宝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冷家店村十二组的诉讼代表人王道军、王道平、吕俊福,被上诉人朱宝利到庭参加诉讼,冷家店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家店村十二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冷家店村委会的拍卖行为,违反国办发[1996]23号文件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1995]葫政发53号文件,及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转发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签订合同并实行公证报告的通知》建政办发[1996]41号文件,依照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拍卖四荒的最长年限不超过50年,而本案涉合同的年限为70年,属违法行为应无效。2.本案涉的整个锥子山归我组集体所有,1981年12月5日经建昌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执照,1985年7月上诉人将锥子山以自留山的形式分到各家各户,1994年春,小德营子乡组织“小流域治理”和“大禹杯竞赛”,对该山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共900多亩,因此,该山为有林山,不是荒山,不在拍卖四荒的范围内,依据葫政发[1995]53第五条规定,冷家店村委会无权拍卖,该拍卖行为系无效行为。3.冷家店村委会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其出卖我组林地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4.朱宝利手中的山林执照是以每张10元钱在王利民处购买,且山林执照载明的日期为1997年11月7日,是在签订1997年12月10日拍卖合同之前,因此能够证明该山林执照是假的,因此,其办理山林执照的依据即拍卖合同、公证书均是伪造的。冷家店村委会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朱宝利辩称:我父亲朱田财买的山,原本是一片荒山。冷家店村十二组向一审法院诉称:我组在生产队解体前名为小德营子公社冷家店大队第九队,当时我队有一座约1000亩的锥子山归九队集体所有。1958年九队社员在锥子山脚山栽种约100亩松树现成为松树林,其余约900亩因地理位置和病虫害多种因素没有成林。1981年12月5日,生产队解体土地承包到户,九队更名为现在的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组,又名大地组。1985年7月我村和我组共同将锥子山以自留山的形式分到各家各户。1994年春小德营子乡组织搞“小流域治理”和“大禹杯竞赛”,把锥子山确定为绿化点,当时我组共有51户,193口人,我组按照每人38个坑,每个坑3棵树苗的分配方式,由每户派出劳动力栽种,在山的上部栽种杏核,下部栽种刺槐,整个山的绿化面积共900多亩。1997年11月,冷家店村委会在我组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村民共有的山林以四荒中的荒山的名义拍卖给朱田财。我组村民听说山林被拍卖后,多次到小德营子乡人民政府、建昌县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上访,至今没有任何结论。因为有争议,小德营子乡林业站一直没有给买山人发山林执照,直到1998年6月,乡林业站站长袁国臣因精减裁员而下岗,当时的村会计王立民找到袁国臣,以每张10元的价格买走了20张盖有建昌县人民政府印章的山林执照,这七户村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所谓的山林执照。上述事实,在我组村民多次上访后,葫芦岛市晚报记者行动栏目组展开调查,并以名为“锥子山下800亩幼林在哭泣”的文章刊登于1998年8月31日的《葫芦岛晚报》上。终上,冷家店村委会将有林山作为荒山进行拍卖,违反了民主议事原则。请求法院确认冷家店村委会与朱田财签订的荒山转让合同无效,将所受让的锥子山林地返还给冷家店村十二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组在1982年生产队解体之前名为小德营子公社冷家店大队第九队。当时九队境内有一座锥子山归九队集体所有。1981年12月5日,建昌县人民政府以当时九队队长王道春为所有人为该两处山场颁发了《山林执照》。1981年12月5日建昌县人民政府为小德营子公社冷家店大队第九生产队颁发了山林执照(第126号),由王道春以九队负责人的名义领取。1982年生产队解体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原九队更名为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组(又称大地组)。1997、1998年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葫芦岛市、县、乡三级政府分别制定发布文件,对农村集体“四荒”资源进行拍卖。1998年9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以葫政发(1998)32号文件印发了《葫芦岛市农村集体“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是指对全市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出让使用权的管理办法,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的绿化治理的全部过程。治理开发“四荒”要贯彻多种治理开发方式并举的原则,广泛尊重群众意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有偿使用方式。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四荒”使用权,应主要面向本村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1998年小德营子乡人民政府以小政发(1998)1号文件下发《关于宜林四荒拍卖的实施方案》规定,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加快绿化步伐,调动全社会绿化积极性,实现我乡1999年四荒全部绿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四荒拍卖方案。四荒指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在四荒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使用权、管理效益所得权拍卖给个人和其他组织。拍卖期限30—50年不变。拍卖四荒必须在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指挥下进行。具体拍卖步骤是各村成立领导小组,到四荒现场定山、定块、定价,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搞好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开好会议、充分民主,签好合同、标明四至、记好台账,发放新的山林权证并做好公证。没有绿化的自留山、承包山、责任山一律收回重新拍卖,以前发的山照一律作废无效。已经绿化的自留山、承包山、责任山使用权不变,不收取任何资金,同时换发新山林执照。四荒内零星树木、草坡合理作价同荒山一起拍卖,有林地必须有群众、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协商同意,上报乡政府批准后再拍卖。拍卖四荒本着谁买谁治谁受益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先内后外。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冷家店村委会成立工作组组织各组拍卖四荒。1997年11月7日冷家店十一组村民朱田财(已去世)通过拍卖方式购买了十二组冷家店东山坡、大地前阴坡东头荒山55亩(其中东山坡每亩8元,大地前阴坡东头每亩15元),并于当日向冷家店村委会交纳买山款合计650元。同日小德营子乡林业站为朱田财填发了山林权证(建林证字第00554号)。1997年12月10日冷家店村委会与朱田财签订《使用权拍卖合同》并公证。朱田财去世后荒山由其子朱宝利继续经营至今。后冷家店村十二组村民认为拍卖四荒时将自留山以荒山名义卖掉,且卖给十二组以外的村民系冷家店村委会暗箱操作,不是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进行拍卖,冷家店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民主议事原则,侵犯了十二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冷家店村委会按照国家拍卖四荒政策和市、县、乡三级政府文件精神规定,组织村内各组进行了四荒拍卖,并签订使用权拍卖合同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宝利的父亲朱田财按照小德营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宜林四荒拍卖的实施方案》先内后外的规定竞买荒山,签订合同后办理山林权证,既符合国家拍卖四荒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朱宝利竞买荒山后实际经营近20年,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冷家店村委会与朱田财签订的荒山拍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予维持。诉讼中冷家店村十二组提出冷家店村委会未召开拍卖会违规拍卖四荒、将有林山作为荒山拍卖及第三人违法取得山林权证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驳回冷家店村十二组全体村民请求确认冷家店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荒山转让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将其所受让的锥子山林地返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冷家店村十二组全体村民承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冷家店村委会与朱田财于1997年签订的荒山使用权拍卖合同,一方面是落实当年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经过公证及乡、村、组相关人员的参与,合同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双方签订合同后已经实际履行多年,朱田财、朱宝利实际经营管理时间较长、投入较多,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冷家店村十二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建昌县小德营子乡冷家店村十二村民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明航审判员  焦 娇审判员  梁珏景审判员  朱 丹审判员  席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欣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