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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玉容与熊少华、黄红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容,熊少华,黄红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781号原告:梁玉容,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熊少华,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黄红来,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梁玉容与被告熊少华、黄红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玉容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玉容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