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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初41号之二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企业负责人:宋辉。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慧,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员工。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自学。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被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4810元,减半收取42405元。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牛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