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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范同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范同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55号原告李长海,男,1954年3月9日生。被告范同海,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长海诉被告范同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审判员  吴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