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范同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范同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455号原告李长海,男,1954年3月9日生。被告范同海,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长海诉被告范同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海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审判员 吴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