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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诉崔玉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崔玉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82号原告: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住所地:夏邱镇小初家村。组织机构代码:L0983435-4。经营者:王吉福,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夏邱镇小初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玉玲,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与被告崔玉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莱州市夏邱福祥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