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松梅与李羚姊、李恩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梅,李羚姊,李恩静,郭艳芹,李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梅。被执行人李羚姊。被执行人李恩静。被执行人郭艳芹。被执行人李畅。本院在执行刘松梅与李羚姊、李恩静、郭艳芹、李畅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179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羚姊、李恩静、郭艳芹、李畅现未在绥中县居住,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恩静工资款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其名下的住宅楼因贷款抵押,本院正在执行当中。因被执行人李羚姊、李恩静、郭艳芹、李畅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财产及具体下落,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