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锋、杨峰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锋,杨峰云,赵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锋,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峰云,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英芬,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市桥西区,联系方式。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郭锋申请执行杨峰云、赵英芬偿还借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峰云有借款因涉案被法院扣留,本院已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只能等待提取该扣留款项。除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