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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艳辉与被告伍贤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辉,伍贤安,彭艳辉,伍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38号原告彭艳辉,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白溪镇新丰村6组。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伍贤安,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洞下丰村10组。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辉诉被告伍贤安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5日,原告彭艳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伍贤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辉撤回对被告伍贤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艳辉承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