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艳辉与被告伍贤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辉,伍贤安,彭艳辉,伍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38号原告彭艳辉,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白溪镇新丰村6组。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伍贤安,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洞下丰村10组。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辉诉被告伍贤安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5日,原告彭艳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伍贤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辉撤回对被告伍贤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艳辉承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