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执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其会、邹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会,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爱群,金建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其会,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邹招波,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泽广场A座8楼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3613284X。法定代表人:金爱群。被执行人金爱群,女,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金建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王其会与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爱群、金建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其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其会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