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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218杜维干与解恒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干,解恒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218号原告:杜维干,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花(系原告之女),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解恒来,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杜维干与被告解恒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杜维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维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维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维干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