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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许雨孙、杨美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许雨孙,杨美球,许细明,黄进良,官建明,黄绍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1号。负责人:张朝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銮福,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欣,女,该行职员。被告:许雨孙,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美球(系许雨孙妻子),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许细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黄进良,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官建明,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黄绍林,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告许雨孙、杨美球、许细明、黄进良、官建明、黄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