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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奎松与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松,王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730号原告:李奎松,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新友,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李奎松诉被告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新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王新友应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