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跃华、袁根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华,袁根水,曾国珍,章跃华,袁根水,曾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西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章跃华,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袁根水,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曾国珍,女,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的(2008)西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根水、曾国珍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1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根水、曾国珍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02弄005号6楼601室房产。此外,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9646.6元,执行费1700元,总计121346.6元,未执行121346.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根水、曾国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