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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玉海与冯昶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海,冯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海,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被执行人冯昶,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8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原告朱玉海诉被告冯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玉海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玉海于2017年5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