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监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峰,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监406号申请执行人:汪峰,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西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127251973********。被执行人:秦亚,男,1971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127251971********。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豫1628执537号汪峰与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以不便执行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628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由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范东南审判员 胡全新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