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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960224-9。法定代表人:李忠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7284244-3。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于常州市延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