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撤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卓如与简信、周育生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卓如,简信,周育生,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撤4号原告:林卓如,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林嘉倩,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信,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周育生,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城区江浦西路45号房管大厦第七层708房。法定代表人:林楚鸿。原告林卓如与被告简信、周育生、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金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卓如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作出上述判决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