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杨代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5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41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1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杨代元,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泸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晋江市等地的厂房或者宿舍,使用螺丝刀或者用手扯的方式,盗走电线,共作案9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512.5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51号威斯登工业区皇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楼宿舍,盗走石狮市博大服饰公司的200米澳迪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04元)。2.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石湖港区汇星机械厂3楼废弃工厂,盗走该厂的300米南平太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新兴街55号厂工人宿舍楼2楼,盗走该厂的500米南平太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1000元)。4.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宝盖科技园华友服饰公司员工宿舍楼7楼,盗走该公司的400米朝日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88元)。5.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永宁镇前埔东区67号1-2楼,盗走被害人蔡某的50米南平宝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733.5元)。6.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晋江市龙湖镇大埔村晋江海富服饰有限公司2楼,盗走被害人施某的100米华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27元)。7.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蚶江镇周织公司位于蚶江文园小区193号工人宿舍楼2楼,盗走该公司的200米南平太阳牌电线(价值人民币400元)。8.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锦尚镇卫生院对面励鹏模特有限公司2楼,盗走该公司的200米广东美亚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04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代元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标准厂房宿舍区D1宿舍7楼,盗走该厂的200米南平科达牌电线(价值人民币456元),后在该宿舍区被群众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代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代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512.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代元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代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代元短时间内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代元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代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代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五角,其中石狮市博大服饰公司三百零四元、石狮市汇星机械厂六百元、石狮市华友服饰公司三百八十八元、蔡文聘七百三十三��五角、施金镖三百二十七元、石狮市周织公司四百元、励鹏模特有限公司三百零四元、晋江市新塘街道新兴街55号厂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