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东良与曹端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良,曹端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712号原告韩东良,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曹端波,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良与被告曹端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东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韩东良承担。审 判 长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