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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七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利,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利,男,1969年出生,汉族,矿工,现住双鸭山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法定代表人杨军,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刘建利与七台河市中心煤矿二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67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1998.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建利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6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俊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