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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丹丹与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277号原告杨丹丹,女,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陈青、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路向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丹诉被告驻马店天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