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鑫超与丁鹏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鑫超,丁鹏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268号原告:傅鑫超,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超,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鑫超诉被告丁鹏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鑫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鑫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