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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鑫超与丁鹏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鑫超,丁鹏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268号原告:傅鑫超,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超,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鑫超诉被告丁鹏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鑫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鑫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