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海与武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武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729号之一原告刘海,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武立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武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