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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志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07号原告董志明,男,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刘增强,男,汉族,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滞纳金5000元(计算至立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志明诉被告刘增强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董志明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