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志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07号原告董志明,男,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刘增强,男,汉族,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滞纳金5000元(计算至立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志明诉被告刘增强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董志明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