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胡凯与武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武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37号原告:胡凯,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武贯辉,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胡凯与被告武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贯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凯撤回对被告武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胡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