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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胡凯与武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武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37号原告:胡凯,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武贯辉,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胡凯与被告武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贯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凯撤回对被告武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元,由原告胡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