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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雷与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雷,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雷,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企,男,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徐雷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2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明确整改的具体位置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但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业主收楼验收表》已经能够反映被上诉人未能整改到位的情况以及相应位置,一审裁定没有依据。涉案房屋仍有部分装修未能整改到位,上诉人现再次予以明确:1、大量的射灯存在质量问题,换过后使用几个月就出现不亮或者损坏;2、主卧室、次卧的墙纸开裂,未能修复;3、北面次卫的窗户安装不到位,不能正常使用;4、大理石地面有损坏痕迹未能整改;5、书房门口、客厅的石材有色差,未能整改;6、主卧室、次卧室的衣柜有划痕未能整改到位;7、墙面开裂未能整改到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未能整改修复到位的部分予以整改。雅居乐公司辩称: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维修事项,有一些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有一些不属于保修范围,并且也不明确,没有具体表述需要维修何部位,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徐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房屋未整改部分继续整改到位(以清单验收表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30日,原告徐雷(乙方)与被告雅居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00号碧堤湾畔花园10幢701室(以下简称701室)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18.55平方米,总价款为3950000元,乙方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2550000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1400000元。甲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延迟交付商品房的,应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取得701室的碧堤湾畔花园10栋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当即,原告提出房屋存在墙面未刷白、保姆间房门销不上、门后踢脚线脱落、北阳台门拉不上、主卧房门插销未装、主卧衣柜有划痕、卫生间水池有裂痕、房门有污渍与划痕、后入户门顶灯以及主卫门口灯不亮、房地板有划痕等问题并将房屋交予被告维修。被告将房屋维修后于2016年12月30日将701室房屋交还原告。审理中,一审法院要求原告对其要求被告继续整改的诉请予以明确,其称要求继续整改的部分主要包括房屋内卧室的部分门窗关闭不顺、书房的墙纸有污渍、地面不平整、部分灯安装不规范、有些门门把手没有安装到位,但对具体哪一间卧室,并不清楚,故无法明确。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即为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房屋未整改部分继续整改到位,但对具体哪些部分需要整改不能明确,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对其该诉请仍不能明确,故原告该起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雷要求被告南京江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继续整改到位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三组照片。2015年9月21日的照片一组,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次卧的卫生间下水不畅进行整改。2015年10月1日照片一组,证明上诉人客卧的卫生间渗水导致墙体潮湿、墙纸腐烂,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维修防水、重新贴墙纸,花费一至两周的时间才维修完毕。2015年11月7日照片一组,证明涉案房屋进门部位墙纸开裂、电路也有问题,被上诉人进行整改维修的情况。2、两组视频。2015年9月21日视频的证明目的同2015年9月21日照片的证明目的。2014年11月20日视频,证明2014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地板重新铺设,此时房屋未达到交付要求。综上,上述证据证明由于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不断进行整改,一直未能达到交付条件,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影响。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之间延期交房违约金以及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之间的损失,但上诉人所举证据都是在2015年发生的,属于房屋保修期间的正常维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诉人对一审查明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交付房屋有异议,认为2014年10月28日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标准,故其没有接收。本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均确认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诉人主张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8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也表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诉人实际接收房屋的时间与交房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对上诉人该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对房屋未整改部分继续整改到位,但经一审法院询问,上诉人代理人以没有去过现场为由,对具体哪些部分需要整改不能明确,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中重新明确了其诉讼请求,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徐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