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焦宏刚与洛阳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宏刚,洛阳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209号原告:焦宏刚,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南苑一路北侧九鼎中和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307390564599。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焦宏刚诉被告洛阳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50元,由原告焦宏刚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青玲 百度搜索“”